抢劫案(被告人减轻处罚)
2010-02-26 14:48:43
详细介绍
案情简介:2009年9月,被告人甲某伙同乙某、丙某串至合肥市某广场东南角,因身上的钱已花完,看丁某穿着打扮很有钱,遂起意对丁某实施抢劫,并分工由甲某上前殴打受害人丁某,乙某负责抢包,丙某帮组甲某殴打受害人,三人分工后对丁某实施殴打并抢夺其手中的皮包。由于被害人丁某的极力反抗,当时广场上人比较多,三人因害怕抢劫未遂后仓皇逃离现场。后被巡逻的警察抓获。受害人经诊断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
本律师接受乙某家属的委托后,认真查阅看本案的卷宗材料。该案开庭,本律师辩护意见:被告人系初次犯罪,是临时起意去抢劫的,且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犯减轻处罚。特别是被告人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律师点评:本案中,对甲某犯抢劫罪事实无异议,该案中被告人甲某是临时起意去抢劫的,其主观恶性小,且抢劫未遂,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在量刑方采纳本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人乙某减轻处罚。判决后被告人亲属很满意。
本律师接受乙某家属的委托后,认真查阅看本案的卷宗材料。该案开庭,本律师辩护意见:被告人系初次犯罪,是临时起意去抢劫的,且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犯减轻处罚。特别是被告人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律师点评:本案中,对甲某犯抢劫罪事实无异议,该案中被告人甲某是临时起意去抢劫的,其主观恶性小,且抢劫未遂,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在量刑方采纳本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人乙某减轻处罚。判决后被告人亲属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