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适用缓刑)
2008-01-06 14: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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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案情简介:2007年4月,被告人周**与被害人张**等人在常州武进区一工地上干活,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揪打,被告人周**纠纷阮**等人,持刀、木棍等工具至该工地,对张**实施殴打,章**被殴打致左掌骨骨折。后经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作法医鉴定,张**构成轻伤。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看本案的卷宗材料,积极与被害人张**协调民事赔偿事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周**赔偿张**人民币2.1万元。该案开庭,本律师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有一定的过错,且周**能够积极赔偿,应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零六个月。
律师点评:本案中,对张**犯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该案中被害人也是有过错的,且被告人周**积极赔偿,对周**的量刑方面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周**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零六个月。判决后周**及家人很满意。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看本案的卷宗材料,积极与被害人张**协调民事赔偿事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周**赔偿张**人民币2.1万元。该案开庭,本律师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有一定的过错,且周**能够积极赔偿,应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零六个月。
律师点评:本案中,对张**犯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该案中被害人也是有过错的,且被告人周**积极赔偿,对周**的量刑方面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周**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零六个月。判决后周**及家人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