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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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明杰律师法学理论扎实,法律实务精熟,同时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兼任合肥市房地产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对经济类案件法律事务有着深入的研究,擅长办理重大经济案件,秉承“忠于委托,勤勉尽责”的理念处理各类经济案件,为公司处理各类商务纠纷,为公司内部纠纷提供法律帮助,凭借对房地产各环节的充分了解,加上对诉讼、仲裁程序的精到把握,有力地维护了客户的权益,获得客户一致好评。
1、问:我们是发包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后,因为各种原因未经验收我们就使用了,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我们能否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 答: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即视为发包人已放弃对建设工程验收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你们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因为有个保修责任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有权拒付工程款。 2、问:我们和建设方签了工程承包合同,但是签了两份,一份是用来备案的,实际操作是按照另一份合同的,现在对方拖欠工程,要怎么办? 答:你所说的情况在建筑领域俗称“黑白合同”,根据司法解释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所以如果你们公司是经过招标中标的,前份合同又经过备案,起诉的话法院判决会按备案合同约定作为依据发计算工程款。 3、我们承包了一个工程,对方设计变更,有形成一些书面的签证文件,但是只有双方工作人员的签名,没有盖章,结算时甲方不认可以前工作人员的签名,这样的文件是否有效? 答:这个问题比较规范的做法是双方会在签订合同时就先约定什么人有签证的权限,签证是否需要盖公章。从法律层面讲,只要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的签证文件需要单位盖公章才生效,那么只要有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或有权的工程师代表签字,这样的签证文件就是有效的。 4、我公司参于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写字楼空调工程招标,后中标,并按招标文件交了20万中标服务费,但后来房产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我们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根据《合同法》关于要约与承诺的下,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中标通知书到达投标人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你单位可以直接要求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要求房产公司与自己按照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规定签订书面的合同,也可以选择与招标人解除合同并要求招标人进行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返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中标服务费、支付已经采购的设备的价款、并要求赔偿因解除设备采购合同而向供货方支付的违约金及如果履行合同你公司可以获得的利润。 5、盖施工企业的“项目部技术专用章”采购材料合同,是否有效? 答:这主要看合同是否履行了,如果实际履行了,则可视为施工企业已追认,合同合法成立而且有效。如合同尚未履行,那问题就有些复杂,通常情况下,施工企业会说技术专用章只能用于施工技术问题,显然不能证明企业已经授权,而企业不追认的属于无权代理,因此合同无效。而供货方会辩称:这是以施工企业名义实施的行为,是表见代理,履约责任应由施工企业负责,因此如何判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采纳哪种意见均可。 6、我们承包了一项工程,现在工程竣工后,把结算资料提交给甲方后,甲方不按时结算,拖了很久了,要怎么处理? 答: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核实的期限,在该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那么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还有一种是合同没有以上约定,那么承包人只有向法院起诉,在法院受理后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7、请问竣工验收到底是以通过什么单位的验收为标准? 答:在司法实践中对验收合格的标准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如下标准: (1)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家联合验收为标准; (2)以上述四家单位验收加消防验收; (3)以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为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这两条可以明确看出,竣工验收是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家联合验收为标准的。在通过竣工验收后,公安消防、环保部门也会验收,但是属于综合验收的范畴,是公安消防等履行行政权力的行为,更多的是一种监督的权力,而不属于竣工验收的范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是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一个方式,也不属于竣工验收的范畴。 8、您好,欧律师,我想问一下,因为工程款拖欠,我们起诉了建设方,法院委托了鉴定机构进行审价也出具了审价报告,现在开发商又拿出了一份审计报告,金额比法院委托的低,要以哪一价为依据结算? 答:首先解释一下审价和审计的区别,审价是指工程项目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国家定额及工程有关资料,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之后所作的审查、核对工作,是对建设产品价格的认定和对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工程审价是民事法律行为,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查后用以确定最终结算价款的方式。审计是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基本建设价目的投资效益、投资质量、投资过程包括工程造价实行监督、评价,审计是政府行政行为。所以,除非你们之间另有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准,那么审计报告是不作为结算依据的,应以法院委托鉴定的为准。 9、我们公司承包了一个工程,工程竣工后,我们把验收报告提交给发包方,发包方提出验收未通过,要求整改,我们整改后,发包人始终以各种理由使验收款通过,并向我们索赔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我们该怎么办? 答:这种情况下,贵公司应立即申请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那鉴定合格的日期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这样发包方就无法故意使工程无法通过验收来造成工期延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也就是说,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的工期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10、发包方拖欠我们工程款好多年了,现在找发包方要,说过了诉讼时效了,我们该怎么办? 答:是否过了时效,要经过分析,看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例如是否向发包方发过书面的函件催讨过或者发包方是否在拖延结算的时候曾经承诺过要结算等事由,所以如果有这方面的证据就会导致时效中断。如果确实过了时效,又没有证据证明中断的情况,那么你们公司就丧失了胜诉权,只能自己承担因消极主张权利而造成的损失。 办案流程 【当事人洽谈 》 听取案情 》 商讨费用 》 签订律师聘请合同 》 重大案件召开专家论证会 》 案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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